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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84号提案的答复

2012-02-02 08:32|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180

 

办理结果:B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084号提案的答复

 

王长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我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业主大会是在业主自发要求的基础上召开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应当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对业主大会的召开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焦作市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中“焦作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内市房管局‘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刊登在焦作日报20051015第二版),即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不在市房管局备案,而将此行政备案下放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尽管如此,我局还要加大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维护自身权力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推进县(市)、区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工作更快更好开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石卫华

联系电话:2925525             编:4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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