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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11〕84号 办理结果:B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53号提案的答复 卫明星、侯继红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焦作市城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经过调查,目前我市有700余幢(处)、近103万平方米的房屋由于手续不健全等原因,至今无法进行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的几种主要情况: 1.自建房屋(含翻建、改建、扩建、利用单位土地建房)无土地、规划、计划等手续或土地、规划、计划手续不全,无法确权。这类房屋有单位的办公用房、住宅楼,也有群众的独门小院,如矿务局、市工商银行、市供销社、中站、马村区政府所在地等。 2.不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有两种情况:一是批小建大,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所超面积或多或少;二是批低建高,改变设计用途,为数不多,主要反映在工商企业、开发商及个人。 3.建房单位(含开发企业)已注销或破产,所建房屋没有确权,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如中房公司、众望公司、大成公司及一些企业。 4.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自建住宅对社会销售或以集资的名义对社会销售,冲击房地产市场,给政府造成税收流失。 5.一些农转非的实业公司,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自建房屋,然后向本村村民及社会出售,既无建房手续,买卖手续也不完善,购房人无法办证。主要发生在中原实业公司、涧宏实业公司、光亚实业公司。 (二)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大概形成原因: 1.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如文革期间建设的房屋。 2.建设或开发单位为逃避有关费税,蓄意违规建设形成的,包括批大建小、批低建高、一房多卖向外销售等。 3.原建设或开发单位倒闭、注销等不存在,留下的后遗症。 4.不了解政策法规,无意识的自建房屋。 5.政策法规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或受历史的局限性,政府行为不到位形成的。 二、我市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展情况 我市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开始于2005年。当时,为了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焦政〔2005〕28号),该《意见》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为群众解决了大量的办证难题,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好评。但是,由于受当时政策、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该《意见》在相关手续补办、费用补缴和处罚、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等规定和要求上存在不足,影响了问题的处理进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房屋土地管理水平,2010年初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我市实际,针对焦政〔2005〕28号文件中存在的不足,重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后多次与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面对面进行沟通,对《意见》反复进行了讨论推敲修改,而后将《意见》初稿上报到市政府办公室五科并由五科代表市政府征询意见,我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领导参加协调会,再次对该《意见》进行了讨论和征询意见,我单位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过数易其稿、反复讨论酝酿,目前,该《意见》已修订完毕,待报请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石卫华 联系电话:2925525 邮 编:4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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