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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11〕85号 办理结果:B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340号提案的答复 王成智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社区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是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的。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物协2004年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石卫华 联系电话:2925525 邮 编:4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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