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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5号提案的答复

2012-02-02 08:32|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1100

 

办理结果:B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095号提案的答复

 

焦崇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注新建住宅区的行政和治安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具体到各住宅小区,业主有成立业主大会意向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方法和程序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须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四、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房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县、区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导,督促县、区房管部门履行职责,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备案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为全市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五、下步工作中,市房管局将积极向政府建议: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县、区房管局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履行职责,做好组织、指导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二是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增加市、县(区)、街道办事处(县镇人民政府)三级财政投资,加强住宅区设施设备和环境建设,为实行小区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联系单位: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石卫华

联系电话:2925525             编:4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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