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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2012-06-07 08:35| 发布者: admin

 

                焦房文〔2011145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

  

 

各有关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19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的范围

全市市区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二、收取的标准

我市市区当前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按多层600元、高层及别墅1000元确定,交存比例按6%执行,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高层及别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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