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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11〕145号 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自 一、收取的范围 全市市区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二、收取的标准 我市市区当前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按多层600元、高层及别墅1000元确定,交存比例按6%执行,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高层及别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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