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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12〕20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意见 根据市编委《关于开展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焦编〔2012〕5号)精神,结合我中心事业单位实际,现提出如下清理规范意见: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共计4个,其中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为正处级单位,编制35名,实有36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处级1名,副处级3名,另有纪委书记1名,实际配备正处级1名,副处级3名;其下属事业单位3个,经费自理编制56名,实有57人,部门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级3名,副科级5名,实际配备正科级3名,副科级5名。 二、核减的领导职数说明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十九条规定,“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二)编制数额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我中心现有编制数35名,按规定应核定领导职数3职,但我中心现承担大量的工作任务,如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含六县五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商品房预售及监管、全市物业管理及住宅维修资金监管、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等多项工作,这些工作均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涉及的工作业务量大且面广。目前,仅住房保障一项工作任务,因实施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面临很大压力。为了应对这一状况,全中心各个科室除做好本职工作以外,都参与到了住房保障的督察工作中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建议我局领导职数配备为1正3副或1正4副。 三、保留的事业单位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共保留所属事业单位4个,其中,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为正处级单位,事业编制35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处级1名,副处级3名;其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3个,经费自理编制56名,部门领导职数8名,正科级3名,副科级5名。与清理规范前相比,事业单位及事业编制均未变化。保留后的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办公室) 主要职责任务:行使房产行业管理和房改行政职能。 (一)负责全市房产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 (五)编制市区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市住宅建设;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和维修、租赁和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内设8个职能科室,规格相当于科级。 事业编制35名,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另有纪委书记1名;科级职数17名,其中正科级9名,副科级8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初步分类意见: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二)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 主要职责任务:接受委托对辖区内的各类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审核、确认、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调解各类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审核、确认、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调解各类房屋产权纠纷;负责勘察、绘制房产相关平面图,审核房屋面积,裁定房屋面积纠纷;负责市区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利用。 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事业编制25名,领导职数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所需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收支两条线,人员编制的使用按财政全供单位控制。 初步分类意见: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三)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 主要职责任务:接受委托审查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交换、赠与等交易活动的登记、签证及权属转移手续;审核房屋交易成交价格,规范市区房产中介服务;发布各类房产价格信息。 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事业编制22名,领导职数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所需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初步分类意见: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四)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市区国有经营用房的管理、租赁和维护工作。 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需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初步分类意见: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为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 四、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根据国家、省对住房保障的相关要求,建议在《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1〕89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住房保障方面职能,表述如下:“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以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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