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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7〕49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有关政策,现对市区2013年以前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核,涉及军民街廉租房小区、璟都苑廉租房小区、民馨苑廉租房小区、中站区廉租房1号楼、马村区廉租房、中站区廉租房2号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标准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是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焦煤公司),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三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分配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的,拆迁安置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六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和注销不满3年的。 七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和注销不满3年的。 八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复核程序 1.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复核受理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 2.此次复核的家庭应主动在5月31日前,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填报《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审批表》并提交相关复核资料。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6月10日前对上报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市房产管理中心。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复核申报材料 此次复核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收入证明(住房困难家庭无需提供); 5.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复核处理意见 1.此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结果作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核定的依据。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原标准执行;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但是符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相应租金标准执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再签订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家庭,限期一个月内腾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申报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受理人要盖章签字,并确认与原件相一致。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情况不实、申报收入情况不实以及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复核家庭。同时,该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关系人组成申请家庭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审批表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审批表 说明:1.请在选择项指标的□内打“√”; 2.个人诚信承诺书中,申请人请在“ ”上 书写申请的保障对象类型。3.审查和复核意见请在“ ”上书写意见。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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