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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7〕50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相关业主: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行为,根据《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及《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精神,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告知业主到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局属有关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不予受理。 二、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不动产权证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权利人是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的不动产权证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相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如果维修资金归集不能到位,住宅小区内消防、电梯、供水、监控、照明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将无法进行,严重影响到广大业主的住用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交纳房屋的“养老金”,是广大业主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7年6月5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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