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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7〕59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心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与群众,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在监管协议中自行约定监管账户的名称、安全模式、开设方式,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2.监管资金总额为楼盘表面积建筑工程造价、桩基、设备及区间配套费,再加上20%不可预见费。建筑工程造价单价以住建局最新一期“焦作市建筑工程经济指标”为准,桩基、设备及区间配套费以企业施工合同约定或预算为准。在监管账户注销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少于监管资金总额的3%。 3.经房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贷款数据计入楼盘表信息,即视为贷款资金进入监管账户。未经房管部门合规性审查的,企业须将相关信息集中补录。在确保工程进度款足额支付前提下,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未抵押房源折算价可作为入账监管资金。 4.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监管银行须在接到申请两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房管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应在8个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拨付手续。 5.推行抵押合同网上签约和抵押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购房贷款发放机构四日内将购房贷款划(转)入监管账户。 6.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本项目已纳入监管的楼盘《收存报表》、《收存明细表》等已履行监管义务的材料。 7.逃避监管的企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金融机构列入重点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金融机构参与预售资金管理资格;暂停开发企业监管资金使用调用、预售许可、合同签约、备案等相关手续。 8.涉及棚户区、城中村等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源的楼盘,项目所在地区级(含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可作为该项目楼盘的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责,履行监管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7年7月4日 抄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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