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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8-01-09 16:27| 发布者: admin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7〕67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修订后的《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1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预算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预算管理,联签会审。

      第四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监管指导,督促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中心及所属单位每年须认真编制本单位收入、支出预算和财务决算。事业单位的预算报中心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单位的预算报局批准后执行。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应当编制完成本年度预算和上年度决算。中心统一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的上年度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  各单位编制预算要谋求实际,科学测算,广泛讨论,集体研究,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追加和变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单位工作目标重大调整,需对原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先报请中心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并保证预算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单位编制的财务决算要全面、真实、准确,并编写财务决算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找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为加强对中心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建立财务月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初10日内将本单位上月的财务收支状况报中心财务科及监察室备查,由财务科会同监察室向中心党委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重点是“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及中心党委确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等。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中心机关经费支出实行申请单制度,财务科应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支出明细表,由各相关科室或单位在支出发生前按照要求填写申请单,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汇总报请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下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支出,事后补填申请单。专项资金的支出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使用计划和审批程序,做到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财务预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管理,坚决禁止搞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办公费、差旅费、车辆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心所属单位进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设备购置、大额资金(指一个事项一次使用资金10000元以上)使用前必须由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报经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中心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中心及所属单位预算内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联签会审制度,并严格控制单位预算外的支出额度,因业务及工作调整,可按照单位预算批复程序进行变更。预算外经费支出单项费用达到一定数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超过5000元的,报经分管领导审定;超过10000元的,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只限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注销均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单位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严禁以私人名义开设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支票与印鉴章应分别管理,出纳人员应当管理好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各单位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银行或财政专户,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在存款凭证上注明款项来源。

      第二十条  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坐支、挪用现金,单位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比例,严格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下行为: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编制用途套取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用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保留账外公款;私自挪用公款;违反《支出管理制度》支付现金。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完善内部控制联系工作机制,成立由中心主要领导为组长,中心纪检书记、分管财务领导为副组长,以计划财务科、办公室、房产科和监察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中心财务监督工作小组,重点对各单位预算的财务收支(包括账务往来)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进行评估监督。财务监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计划财务科,具体负责对全中心财务活动的监督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财务监督工作小组向中心党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采取单位自查、政务公开、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心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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