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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文 件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房文〔2017〕70号 关于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购房户 补缴差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清退或进行回购,清退或回购不了的,购房户须向政府补缴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现将退出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0年后,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 二、补缴标准 补缴标准为:补缴差价款=届时土地基准地价×房屋分摊土地面积+(100元×房屋建筑面积)。 三、工作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向被清退家庭送达《经济适用住房清退通知书》。 2.被清退家庭携带《经济适用住房清退通知书》及购房资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处理。 3.被清退家庭填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购房户补缴差价申请审批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国土部门核定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市房管部门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4.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核定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应补缴差价款并开具缴款通知书。 5.被清退家庭凭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委托)补缴差价款并开具相关票据。 6.当被清退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时,被清退家庭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委托)出具的补缴差价款的相关票据等,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要求办证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 四、被清退家庭补缴差价款后,其所购房屋不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标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字样,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以补缴差价款时间,出让年限为70年。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清退通知书》“样式” 2.《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购房户补缴差价申请审批表》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1日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清退通知书 经审查,您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应当退出您购买的坐落于 的经济适用住房,请于 日之前,到 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办理退房手续的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购房户 补缴差价申请审批表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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