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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7〕89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违法收费》的回复 市委督查室: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决定。2014年6月份,焦作华茂置业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公司为华茂骄座小区开展物业服务,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中标,并于2014年6月28日与焦作华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2014年7月1日进入华茂骄座小区开展物业服务至2017年3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由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明确规定:“我省此前下发的《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通知》(豫价房字〔1994〕163号)、《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价房字〔1996〕247号)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4月2日出台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4〕547号)规定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证项目目录》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物业服务收费因不在收费办证项目目录中,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综上所述,华茂骄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是在2014年4月2日省发改委出台文件后招标进行的,所以不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14〕80号)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因此,建议有关后续问题,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7年9月30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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