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18〕55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备案方式 (一)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标结果等备案申请,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辖区物业管区域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 三、备案时间要求 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18〕26号)、《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豫建〔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年〕10号文件)要求完成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的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的补录工作。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现有有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五、平台用户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事处平台用户的管理权限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统一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免费开通管理使用权限。 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由企业通过网上注册端口直接免费开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基本工作制度,是落实全面提升社区物业管理水平重要的制度保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组织指导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确保各项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二)紧扣职责定位,落实监管职能。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紧扣行政备案职责定位,密切联系日常业务,按照法定工作权限,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认真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坚决杜绝扩大备案管理权限和备案事项审批化。 (三)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日常管理。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简化工作流程,建立简政放权后新兴行业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行政备案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各类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基础数据,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控得住、服务好”,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9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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