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新站运行
无障碍
手机扫码 分享此页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及管理办法(试行) ...

2022-03-10 18:49| 发布者: admin

焦房202212

 

 

焦作市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产生及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规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管理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 洁自律;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被选举人应当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3年的;

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3年的;

参与或者曾经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

(七)不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或恶意拖欠物业费的;

(八)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充电及乱停乱放电动车被消防部门警告或处罚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新成立或新换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比例超过50%。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

四、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2310

© 20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主办: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     电话:0391-2925525 传真:0391-2925525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手机站

维护:大河网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3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61号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豫ICP备12023741号-6